(2017)皖120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倩与阜阳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倩,阜阳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880号原告:孙倩,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宁南义,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雨,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生,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孙倩与被告阜阳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孙倩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倩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