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丰诚机械加工厂与游春江、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丰诚机械加工厂,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游春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丰诚机械加工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富裕村。投资人:卜先慧,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前进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米新,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立��,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春江,男,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长春市南关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长春市丰诚机械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游春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市丰诚机械加工厂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春市丰诚机械加工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丰诚机械加工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长春市丰诚机械加工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吴 丹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皓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