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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华、薛磊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华,薛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1083号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9号3幢6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2158249U。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喆仁,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陈晓桥,公司法务。被告罗华,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薛磊,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华、薛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