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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异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晓芹与和东星陕西正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芹,和东星,陕西正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侣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15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芹,女。被执行人和东星,男。被执行人陕西正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东星,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向侣环,男。委托代理人卢越睿,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晓芹与被执行人和东星,陕西正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晓芹申请追加第三人向侣环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听证。经听证查明,陕西正驰投资管理公司由和东星和向侣环投资成立。注册资金300万元,其中和东星出资180万元,向侣环出资120万元,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2012年9月17日陕西正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将注册资本从3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本次增资4940万元,其中和东星增资2964万元,向侣环增资1976万元。首次出资和增资均经过会计事务所验资作出验资报告,进行工商登记。首次出资60万元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西安开发区东区支行,账号103230494100,经查询中国银行西安开发区东区支行无103230494100账号。增资4940万元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西安开发区东区支行,账户102830819498,经查询,该账户2012年10月15日转入1976万元和2964万��,当日转出4940万元。本院认为向侣环在陕西正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出资不到位,增资后又抽逃出资。故对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向侣环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向侣环应在本裁定生效日起十日内向王晓芹履行西安市莲湖公证处(2014)西莲证经字第4000号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王健鹰审判员  赵斌昌审判员  李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