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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建、邱文龙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邱文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843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男,1993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井研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2011年9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邱文龙,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2017年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建、邱文龙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7)川0104刑初443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陈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被告人邱文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三、责令被告人陈建、邱文龙退赔被害人袁某经济损失4122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撤回上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刑初4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聂婷婷审判员  戈金梁审判员  李抒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