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朱福财与张俊债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522执919号之一朱福财:你与张俊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522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朱福财、汪本所偿还张俊方木款207400元(从2017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二、朱福财、汪本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2280.5元,案件执行费318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