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40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继兴与被告刘丹、张强生、贺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张某某,贺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402民初699号原告:白某某,男,1952年3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石潭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某某,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八家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庄。被告:贺某,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东贺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木头市111号。负责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唐某某,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张某某、贺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丹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谢玉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