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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231号原告: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被告:段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案由:合伙协议纠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伟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