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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房与王明强、张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房,王明强,张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509号原告李房,男,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王明强,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朵,女,198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李房与被告王明强、张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房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强、张朵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房撤回对被告王明强、张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房负担,剩余75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王大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