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晓燕与马小燕、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燕,马小燕,李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6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燕,女,1960年12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小燕,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无业,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无业,住太原市。上诉人李晓燕因与被上诉人马小燕、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晓燕以马小燕、李军同意支付欠款,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晓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晓燕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赵耀功审判员 成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宜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