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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民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农湧涛、赵维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农湧涛,赵维建,曹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民终7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湧涛,男,1962年5月4日出生,壮族,住北海市银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维建,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壮族,住北海市银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婷,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上诉人农湧涛因与被上诉人赵维建、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3民初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湧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维建是老乡,2014年6月13日,赵维建称因修缮养猪场急需资金,向上诉人借款21万元,并承诺待养猪场取得征地赔偿款后,一次性偿还本利给上诉人。其与被上诉人曹婷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用于养猪场经营和开支,本案有借据、转账凭条等佐证,全部事实是真实的,无诈骗,明显是民间借贷性质的经济纠纷。2.被上诉人赵维建是因其他案件涉嫌合同诈骗,与本案无关。3.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无事实依据。(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做出的裁定无依据。农湧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154,350元(利息计算:借款期间按月息3%从2014年6月13日起计至2015年2月28日止,逾期利息按月息2%从2015年3月1日起计至2017年3月1日止,以后另计至还清日止)给原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赵维建涉嫌合同诈骗刑事犯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告农湧涛提起诉讼的事实也在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的被告赵维建涉嫌合同诈骗刑事犯罪事实之内,本案原告农湧涛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且原告农湧涛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农湧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5元予以退还原告农湧涛;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农湧涛负担(已交纳)。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赵维建涉嫌合同诈骗刑事犯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诉人农湧涛提起本案诉讼诉称的事实在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的被上诉人赵维建涉嫌合同诈骗刑事犯罪事实之内,上诉人也已就本案事实向公安机关控告被上诉人赵维建诈骗其21万元。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赵维建是因其他案件涉嫌合同诈骗,与本案无关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农湧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均佑审 判 员 陈 峰审 判 员 文庆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万德荣书 记 员 张诗愉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