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云与胡晓浩、郑巨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云,胡晓浩,郑巨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487号原告:洪云,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委托代理人:邵婷婷,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浩,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郑巨超,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云与被告胡晓浩、郑巨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云负担。审 判 员 卢燕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陆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