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钰彬申请宣告苏小华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钰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2民特9号申请人:何钰彬,男,201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青岗镇。法定代理人:冯化菊,系何钰彬的祖母,194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青岗镇。申请人何钰彬申请宣告苏小华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钰彬称,何承伟与苏小华于2008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月17日生育一子何钰彬(系本案申请人)。2012年1月31日苏小华与何承伟在射洪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自苏小华离婚后,就再无音讯。2017年2月6日,何承伟身亡。现申请人何钰彬无依靠,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宣告苏小华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苏小华,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曹碑镇互助村5组与申请人何钰彬系母子关系。苏小华于2012年1月31日离婚后即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至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3月31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苏小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苏小华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苏小华从2012年1月外出后即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至今,经本院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何钰彬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苏小华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苏小华失踪;二、指定申请人何钰彬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胥勋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菊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