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异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西安酉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重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汪明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酉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重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汪明兴,汪柯丽,汪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1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酉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27号1幢106室。法定代表人刘进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琴,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重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园A区11号楼4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汪明兴,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汪明兴,男,汉族,1948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址不详。第三人,汪柯丽,女,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第三人汪向东,男,汉族,1947年10月3日出生,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酉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重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汪明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以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汪柯丽、汪向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第三人汪向东的身份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第三人汪柯丽现住址不详,故对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西安酉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追加第三人汪柯丽,汪向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李玉生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盼打印:相丽华校对:张盼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