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申请执行孔小亚、李林红、王爱英、卢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孔小亚,李林红,王爱英,卢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恢14号申请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址:滑县城关镇七街。负责人徐海英,主任被执行人孔小亚,男,1986年12月6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李林红,男,1972年9月1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王爱英,女,1974年2月1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卢杨,女,1982年1月14日生,现住滑县。本院在执行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申请孔小亚、李林红、王爱英、卢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安会兰审判员  胡广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建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