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建军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181号原告:孙建军,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高碑店市。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移动公司团结路营业厅。孙建军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孙建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计1279元,由孙建军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