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吉祥玉装饰材料商店、权玉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吉祥玉装饰材料商店,权玉国,张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吉祥玉装饰材料商店,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集贸市场。被执行人:权玉国,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张洪俊,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吉祥玉装饰材料商店与被执行人权玉国、张洪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从2017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前分五期共100万元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还款,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