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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桂华与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华,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372号原告:周桂华,男,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男,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法定代表人:于永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峰,男,住大庆市。原告周桂华与被告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周桂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桂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桂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由周桂华负担。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