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70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国清与罗丹妮、彭秋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清,罗丹妮,彭秋阳,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016号之一原告:黄国清,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中国台湾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丹妮,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彭秋阳,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月仙,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祝俊,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181号(城央大厦)一座5楼编号F5-1、F5-2、F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24827602M。法定代表人:陈坚炜。原告黄国清与被告罗丹妮、彭秋阳、第三人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刚、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月仙、祝俊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清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黄国清已预交32044元),由原告负担18522元。对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522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朱道春人民陪审员 邓佩仪人民陪审员 甘湛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晓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