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虎申请执行代芙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代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王虎,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7,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代芙蓉,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3388号民事调解书,在王虎申请执行代芙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芙蓉应给付执行标的32000元,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代芙蓉在外务工下落不明,银行查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王虎申请执行代芙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32000元,申请执行人王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庆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