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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陈辉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陈辉,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陈辉与被执行人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