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陈辉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陈辉,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陈辉与被执行人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