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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长有与杨建明、杨全兴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有,杨建明,杨全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杨长有,男性,汉族,1958年0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建明,男性,汉族,1970年0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全兴,男性,汉族,1954年09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长有与杨建明、杨全兴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建明归还借款本息5.5万元,杨全兴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建明、杨全兴即日给付申请人杨长有借款5446元,下余案件款于2017年8月30日前付清。二、执行费65元由而被执行人承担。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03执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淑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