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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丈生与游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丈生,游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555号原告:周丈生,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游运林,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周丈生与被告游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周丈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丈生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丈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周丈生负担。审判员  彭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广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