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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朴一波与戚爰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朴一波,戚爰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朴一波,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爰鹤,男,199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上诉人朴一波因与被上诉人戚爰鹤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朴一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朴一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代理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