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朴一波与戚爰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朴一波,戚爰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朴一波,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爰鹤,男,199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上诉人朴一波因与被上诉人戚爰鹤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朴一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朴一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代理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