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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包吉日木吐申请执行金一品草原食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吉日木吐,金一品草原食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包吉日木吐,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金一品草原食府,住所地:内蒙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经营者:张凤梅,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528号包吉日木吐申请执行金一品草原食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金一品草原食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5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一品草原食府于2017年7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执行标的款13400元从本案第三人韩连成(与被执行人系公媳关系)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下发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包吉日木吐同意该履行方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