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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与董现海、乔田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董现海,乔田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5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住所地沙河市站前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807296586W。负责人石孟辉,该行行长。被告董现海,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乔田学,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与被告董现海、乔田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董现海、乔田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蓉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