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石炜与尹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炜,尹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136号原告石炜,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润普,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利强,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受理原告石炜诉被告尹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石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炜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石炜负担。审 判 长 闫兴斌代理审判员 康梦龙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银丽裁定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