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孔祥甫与牛齐生、梁月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甫,牛齐生,梁月琴,侯林才,张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1194号原告孔祥甫,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香,西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齐生,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梁月琴(勤),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新安,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系三王村委推荐的公民。被告侯林才,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伟,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祥甫与被告牛齐生、梁月琴、侯林才、第三人张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祥甫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桂香、被告侯林才委托代理人路金星、被告牛齐生、梁月琴委托代理人路金星、路新安、第三人张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路金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祥甫诉称,2008年,我在西平县齐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公司股东牛齐生,梁月琴)因工受伤,经工伤认定、仲裁及法院判决,2010年确定西平县齐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98704.6元,我之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告执行人不配合,损失未得到赔偿。西平法院执行中发现,2008年10月2日,被告牛齐生与侯林才(牛齐生姑姑的儿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侯林才。2008年10月2日,梁月琴在张伟未参与的情况下制作了梁月琴与张伟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显示其将股权转让给张伟(张伟本人否认),并进行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上述情况导致侯林才将公司财产转移,牛齐生逃避法律制裁,并致使我的案件难以执行。基于以上情况,被告及第三人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协议,现起诉要求确认牛齐生与侯林才、梁月琴与张伟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无效协议,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牛齐生、梁月琴、侯林才辩称及第三人张伟述称,1、协议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并且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事项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应属有效;2、股权转让协议未损害被答辩人的利益。综上,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协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4日上午11时许,原告孔祥甫在西平齐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经工伤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于2009年3月2日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于2010年5月6日确定西平齐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8704.6元。2008年10月2日,被告牛齐生与被告侯林才、被告梁月琴与第三人张伟签订西平齐生粮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牛齐生的股权转让给侯林才、梁月琴的股权转让给张伟,随后进行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原告工伤赔偿数额确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所有的任何财产,致使原告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另查明,受让人侯林才、张伟对股权转让的金额、公司生产经营地点及股东会召开情况等事项均不清楚、不知情。张伟对是否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前后表述不一。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陈述、本院(2008)西行初字32号行政判决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驻法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本院(2009)西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民一终字第121号、西平县公安局询问笔录、本院询问笔录、西平齐生粮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材料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同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孔祥甫在西平齐生粮油有限公司受伤,在经法定程序认定工伤期间,被告牛齐生与被告侯林才、被告梁月琴与第三人张伟恶意串通,将西平齐生粮油有限公司股权以协议方式分别进行转让,致使原告孔祥甫的赔偿数额确定后无法得到赔偿,损害了原告孔祥甫的利益,故原告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及第三人述称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牛齐生与被告侯林才于2008年10月2日签订的西平齐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二、确认被告梁月琴与第三人张伟于2008年10月2日签订的西平齐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翟力平审判员 苏 伟审判员 李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