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永伟与蔡延林莱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伟,蔡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777号申请人杨永伟,男,汉族,1977年生,农民。被执行人蔡延林,男,汉族,1977年生,农民。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永伟与被执行人蔡延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另行申请执行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22执7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莫彩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