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2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永伟与蔡延林莱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伟,蔡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777号申请人杨永伟,男,汉族,1977年生,农民。被执行人蔡延林,男,汉族,1977年生,农民。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永伟与被执行人蔡延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另行申请执行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22执7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莫彩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