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宏亮与陈必锻、林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亮,陈必锻,林雅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721号原告:陈宏亮,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必锻,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雅红,女,1984年6月11日,汉族,德化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亮与被告陈必锻、林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亮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陈宏亮以欲与被告陈必锻、林雅红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由原告陈宏亮负担(已批准免交)。审判员 郑聪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