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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3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刘亚娟与北京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娟,北京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3678号原告:刘亚娟,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崔电博,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193房间。法定代表人:刘通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女,1990年3月1日出生,北京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刘亚娟(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电博,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学费14800元并以148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交款日2016年11月17日起支付利息至退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看到被告的广告宣传:“仅需2980元,0基础也能轻松上名校本科,工资低?学费高?怕被骗?来尚德,2980元修正规本科学历。”“不过退费,不满意退款”“北大人力最后招生,今日报名优惠1000元”。原告看到这样的宣传特别有诱惑力,于是打电话通过咨询,在被告的东直门报名点于2016年11月17日缴费14800元,报名北京大学人力资源专业本科课程的学习,报名时被告为了让原告马上交费,被告承诺只要原告交14800元就能报原价15800元的VIP保过班,并承诺“不过退费,不满意退款”,于是原告交了14800元报了所谓的VIP保过班,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2017年1月16日被告才给原告开具了正式的发票。更为甚者,被告没有取得招生资格和社会助学培训教育资质,因原告多次索看至今不得一见。原告交了高额的学费报了所谓的VIP保过班后,不久听被告的老师说拿不到北大的毕业证书了,通过多次联系都找不到老师和班主任,无人过问。被告只顾收费根本无人过问原告的学习和培训服务,原告对被告的服务极为不满,于是原告根据报名时被告承诺的不满意退款申请退费,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17年1月15日在系统里申请了退费和课程冻结,被告也派工作人员接洽同意给原告退费,并登记了原告的收款银行账号信息,但是至今没有把费用转给原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首先,关于人力资源管理自考主考院校变更,其一,被告从未承诺北京市人力资源管理自考专业的主考院校是北京大学。培训服务协议中的课程信息标明是“北京人力专本连读”,至于主考院校是哪所高校,应该是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的安排。其二,北京教育考试院公示人力资源自考专业正常开设。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自学考试中的专业计划查询可知,北京市人力资源管理(独立本科段)和人力资源管理(专科)的主考院校仅有北京大学,且专业的状态是正常开设,被告并未收到北京大学停止招生的通知。其三,考试政策变更属于不可预知、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范畴,根据合同法第94条,仅在存在不可抗力,同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能主张合同解除。原告报名的培训课程仅为“北京人力专本连读”课程,并非“北大人力专本连读”,即便后期确实北大停止了人力资源的招生,根据过往的政策经验,停招后会有两种处理措施:1、自考办会安排此专业的承接主考院校,此专业继续正常招生。2、仅会影响停招之后的新生注册和考试,不会影响旧考生的考试和毕业,教育考试院仍会给予旧生两年的缓冲期。其次,根据《尚德机构网络培训服务协议》,原告不符合退费条件。根据《尚德机构网络培训服务协议》第10.3款规定“自报名之日起7日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终止本协议。”原告的报名时间是2016年11月17日,其2017年1月15日首次提出退费,中间已经将近2个月,且已经上了大量的课程,根据培训服务协议,其不符合退费条件。再次,原告报名后,被告并未承诺过原告可全额退费。原告提出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曾承诺过原告可全额退费,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6年11月17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学费14800元,报名购买“北京人力专本连读”培训课程。在被告网站上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的《尚德机构网络培训服务协议》中约定,“10.1乙方自完成报名起24小时内可向甲方申请解除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11.1条的约定申请退费。10.2乙方自报名之日起7日内(含)至少一次持续观看甲方提供的在线直播培训课程30分钟以上后,有权以甲方提供的培训课程存在严重教学问题为依据,向尚德机构申请解除本协议,经甲方审核乙方的申请依据属实的,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第11.1条的约定退费。10.3自报名之日起7日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终止本协议。……11.1.1因10.1情形解除培训协议的,尚德机构全额无息退还乙方的培训费用;11.1.2因10.2情形解除培训协议的,在扣除乙方自报名之日起至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协议申请之日止(以下简称实际服务天数)的服务费用后,尚德机构将剩余费用无息退还给乙方,扣除的服务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服务费用=培训费用总额*1%*实际服务天数;11.1.3根据10.3情形申请解除培训协议的,尚德机构不退还乙方任何费用,并不向乙方提供任何补偿。”同日,原告签署纸质版《关于培训协议的声明》,其中内容与上述协议条款相同。此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全部学费14800元。原告于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共产生直播记录8条,登录日志31条。2017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费申请,理由为:“因北大事件不想学了,全额退款”。关于被告承诺退款一节,原告提交证据视频光盘一张以及微信记录若干页,原告称在办理退费的微信群中微信名为“AlexFu”的人即为被告工作人员付志宽,其中微信内容包括:“AlexFu:关于北大2018年起停止招生的事,需不需要我解读一下?……我解释一下:只要2018年1月1日前你有准考证参加过专和本的考试,就可以取得北大的证书。要考专业课,不能是公共课。……没有学制限制什么时候考完都可以。只要考了就行。主要是作为你参考过北大人力的凭证。……这次的政策对已报名考试的同学没有影响的。……不过明年一月起再报名的就没法取得北大证书了。……别急先,北大的这次会议很明确说的是2018年开始改革继续教育学院不再招生,但是已经报名的同学只要通过考试还是可以取得北大人力自考的专本科学历。……这个改革还没具体文件,北大自己也没有搞定。不需要在2018年前考过,对学制没有要求,考多久都行,主要最后都过了就行。……几位同学大家好,这次的北大继续教育学院2018年起不再招生事件,不会对已报名的大家产生影响;北大自己也没有任何明确文件;我们作为培训机构只提供培训,大家通过所有考试后会由自考办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我们没法替自考办和北大为大家做任何保证。唯有继续用最好的服务给大家。如果大家还不能满意可以申请解约。特别理解大家的不安,但我能做的只有好的服务和产品。实在没法给大家替北大和自考办承诺什么。……如不满意可以提交(退款)申请根据协议办理。这次北大的安排和已报名的学员没有关系,不会影响大家,只是有些同学比较担心,另外自己不想学了希望申请退学。……同学大家好,这次的北大继续教育学院2018年起不再招生事件,不会对已报名的大家产生影响;2018年以前报名的学员只要通过所有考试最后还是能取得北大证书,不需要一定在2018年前考过所有科目。北大自己也没有任何明确文件;我们作为培训机构只提供培训,大家通过所有考试后会由自考办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我们没法替自考办和北大为大家做任何保证。唯有继续用最好的服务给大家。如果大家还不能满意不想学习了,可以申请解约。……大家报名毕竟是为了学习,通过自己的努力最终取证,我们是正经培训机构自考办是国家政府部门,学历是不可能买卖的,相信大家也不是抱着买证的心态来的。这次的北大继续教育学院的消息并不会影响大家取证,相信大家也一定能靠自己取得最终证书!……如果大家2018年后不能取得北大证书可以给大家办理退款。”被告认可视频的真实性,但称视频中没有原告,不认可关联性,视频中没有拍摄整个会场的背景,不能证明是被告公司工作场所,也无法核实视频中是否是被告公司员工,不清楚姓名和身份证号。原告称,该人确系被告公司的员工,起诉后原告还多次与其交涉过,但是该员工拒绝告知真实姓名,也没有出示工作证,说是“着急忘带了”,当时视频中的人说是付志宽的领导,没有告知具体姓名。对于上述微信内容,原告称“后来被告公司人员对此不认可,说无法保证能拿到学位证”。被告称,认可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也不认可群内包括“AlexFu”在内的所有成员的身份。关于原告主张的在被告处所申报的课程北京大学方面自考学位已经取消一节,原告未举证,称“和考试办联系过,说8月份才能有定论”。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虽均未提交双方签章的纸质版《尚德机构网络培训服务协议》,但从原告签署的《关于培训协议的声明》以及双方庭审陈述看,原、被告均认可双方之间已就《尚德机构网络培训服务协议》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全部合同价款,但一方面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教育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发生了原告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相反原告提交的往来微信内容中其认可为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付志宽”的人反复强调,已经报名的学员不会受到政策调整影响,如果2018年后确实不能取得北京大学证书的可以办理退费,这与原告的主张相悖;另一方面,在《尚德机构网络培训服务协议》以及原告签署的《关于培训协议的声明》中,原告已明确与被告进行了退款情形的约定,根据双方的协议,显然原告并不具备任意解除权。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学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若原告取得了经过证实的证据,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实,之后可另行向被告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亚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刘亚娟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