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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靖与田佳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靖,田佳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2057号原告:马靖,女,汉族,1978年3月7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胡金宝,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田静,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佳伯,男,汉族,1968年1月4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马靖诉被告田佳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8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占用资金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日原告从58同城(网站)上看到被告刊登的出售山西北里1室1厅1卫的广告,原告想购买该小区房屋用于女儿上学,遂与被告联系商量购房事宜。2017年4月6日,原被告一同去看被告预出售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南路山西北里22号楼3门102号房屋,后经双方协商确认原告以35.5万元价格购买上述房屋,原告分别于2017年4月8日、2017年4月14日分三次向被告支付定金共计4万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原告进行过户并将剩余购房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推脱未予过户。后来原告了解到上××房产已被玉田县人民院查封,被告已不能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的期间是田佳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起诉缺少妻子一方被告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马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钰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玉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