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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志川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川,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246号原告:王志川,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李彬,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丽霞,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川诉被告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川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王志川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