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志川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川,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246号原告:王志川,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李彬,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丽霞,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川诉被告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川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王志川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