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廖晓玲与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晓玲,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晓玲,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跃跃,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法定代表人:杨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兵,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晓玲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村镇银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廖晓玲上诉主张恒丰村镇银行与云阳县城升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升公司)签署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无效,故作为从合同的廖晓玲与恒丰村镇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也无效。因该主张系廖晓玲在二审中新提出,而对《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效力的判定涉及城升公司的权益,如由本院直接作出裁判,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尤其是案外人城升公司的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民初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廖晓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洪武审判员 龙江莉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