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周伟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周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4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委托代理人:葛晓斌,系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周伟龙,汉族,甘肃宁县人,职工。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周伟龙支付令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督23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伟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伟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周伟龙暂无执行能力。宁县米桥乡高仓村村民委员会欠庆阳华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30余万元,这个工程实际为被执行人周伟龙挂靠庆阳华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该案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以该案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周伟龙再履行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督232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的理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伟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周伟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小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