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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高立伟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伟,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568号之一原告:高立伟,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朱鹏,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立伟诉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立伟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原告高立伟负担。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