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高立伟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伟,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568号之一原告:高立伟,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朱鹏,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立伟诉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立伟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原告高立伟负担。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