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喆瑞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喆瑞商贸有限公司,福安市旺信达机电有限公司,宁德市大明贸易有限公司,郭长旺,何慧,陈映晓,许建,施凤玉,施国雄,陈英,郭培坤,郭晓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注册编号2141236。授权代表人:张晓琳,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安标、李秋璇,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安市喆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秦溪洋过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50955004N。法定代表人:何慧。被执行人:福安市旺信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坂中工业区坑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17399565J。法定代表人:郭长旺。被执行人:宁德市大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过境路(林化厂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53136711J。法定代表人:陈英。被执行人:郭长旺,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回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何慧,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映晓,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许建,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施凤玉,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施国雄,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英,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培坤,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晓夏,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回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喆瑞商贸有限公司、福安市旺信达机电有限公司、宁德市大明贸易有限公司、郭长旺、何慧、陈映晓、许建、施凤玉、施国雄、陈英、郭培坤、郭晓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6)闽09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302号民事判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椿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