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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香妹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香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6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香妹,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2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香妹犯盗窃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娄绍敏出庭,指控:被告人江香妹与被害人江某经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2017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江香妹来到临海市江南街道建国村下江自然村3-102号被害人江锡堂住处,在与被害人交往的过程中得知被害人家中厨房、卧室内藏有现金。后被告人江香妹趁被害人江某有事离开之际,假装打扫卫生,将被害人放在卧室内床下、电视机旁的纸箱内等处现金人民币5849元窃走后离开。2017年6月2日上午10时,被告人江香妹在临海市江南街道建国村3-103号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江香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出赃款人民币5849元,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香妹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江香妹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江香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香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香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开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