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建新与国兴七天连锁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新,国兴七天连锁酒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016号原告:陈建新,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国兴七天连锁酒店。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澄江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劲,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建新与被告国兴七天连锁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陈建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陈建新负担。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薇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