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8年3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90年12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新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