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1民初992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诉讼委托代理人:XX维,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0000及利息共计317768;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6日,因被告周某以其丈夫在海拉尔购买土地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290000元,约定6个月还款,此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据主张权利,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对欠款事实的认可。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明确,被告理应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某人民币2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7元,减半收取计3033.2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赫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