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万党凤、何学军与泰州嘉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党凤,何学军,泰州嘉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3897号原告:万党凤,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何学军,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泰州嘉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葛家安居房2号楼3-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万党凤、何学军与被告泰州嘉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万党凤、何学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万党凤、何学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党凤、何学军负担。审判员 王艳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