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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兆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何广明,李士菊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762号原告:张兆华,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贾韩路中段。负责人:种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华,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徐州市。第三人:何广明,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第三人:李士菊,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张兆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第三人何广明、李士菊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兆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张兆华负担。审判员  夏厚春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梦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