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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毛霞与马塞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霞,马塞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773号原告:毛霞,女,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如意家园*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5********。被告:马塞军,男,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如意家园*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2********。原告毛霞诉被告马塞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毛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霞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毛霞负担。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