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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某忠、卢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忠,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忠,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西林县人,个体户,住所地西林县。被执行人:卢某,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大沙田长乐某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车辆使用登记,被执行人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为,本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财产可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林县法院作出的(2016)桂1030刑初122号和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刑终34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景茂执行员  岑念坡执行员  马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