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用民诉赵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用民,赵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50号原告:陈用民,男,1958年5月6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赵启国,男,住鸡西市梨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用民诉被告赵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郭兰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卜奎林、人民陪审员王忠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用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陈用民承担。审 判 长 郭兰君审 判 员 卜奎林人民陪审员 王忠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婉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