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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5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用民诉赵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用民,赵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50号原告:陈用民,男,1958年5月6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赵启国,男,住鸡西市梨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用民诉被告赵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郭兰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卜奎林、人民陪审员王忠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用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陈用民承担。审 判 长  郭兰君审 判 员  卜奎林人民陪审员  王忠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婉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