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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红侠申请执行刘鼎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侠,刘鼎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朱红侠,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被执行人:刘鼎郎(曾用名刘顶郎),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红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鼎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40000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