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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多与泌阳县银通投资咨询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多,泌阳县银通投资咨询服务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892号原告:陈某多。被告:泌阳县银通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泌阳县盘古山大道北头路西董氏管家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蔡云峰,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多与被告泌阳县银通投资咨询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多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多负担。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