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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974华惠清与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惠清,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974号原告:华惠清,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征、肖姮,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合南苑209号41。负责人:李强。本院受理原告华惠清诉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花样年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惠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花样年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惠清申请撤回对被告花样年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惠清撤回对花样年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计361元,由原告华惠清负担。审判员  王万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