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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1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成富与陈宝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1民初848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李成富,男,1954年7月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琳,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陈宝龙,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衍桥,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2号申能达孵化园5楼。法定代表人:王文莉,该公司经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李成富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陈宝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本诉原告李成富于2017年7月16日以需要等待鉴定结论后方能确定本诉原告的各项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李成富撤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本诉原告李成富负担。审 判 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何雪梅书 记 员  谢语琼 更多数据: